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287-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淮民初字第01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桂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国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之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期限内履行了204100元,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孙桂芹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1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照东 审判员 钱 磊 审判员 田广全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