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088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伟,系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玉忠 审 判 员 刘敬善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仲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