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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088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伟,系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088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伟,系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玉忠

审 判 员  刘敬善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仲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