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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定行初字第7号 张瑞红,男。 委托代理人赵建忠,定陶正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1009号。 法定代表人解维俊,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峰,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定行初字第7号

张瑞红,男。

委托代理人赵建忠,定陶正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1009号。

法定代表人解维俊,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峰,菏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鹏,菏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耿翠芝,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垂景,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瑞红诉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耿翠芝房屋登记行政复议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移交我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被告主持调解,原告与第三人就本案争议的民事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遂决定被诉菏政复决字(20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再执行。现原告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瑞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倩

审 判 员  张庭欣

人民陪审员  孔艳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