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定行初字第7号 张瑞红,男。 委托代理人赵建忠,定陶正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法定代表人解维俊,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峰,菏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鹏,菏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耿翠芝,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垂景,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瑞红诉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耿翠芝房屋登记行政复议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移交我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被告主持调解,原告与第三人就本案争议的民事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遂决定被诉菏政复决字(20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再执行。现原告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瑞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倩 审 判 员 张庭欣 人民陪审员 孔艳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