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115号 原告张某。 被告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谭晓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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