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4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广济大道东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宝娣。 被执行人张汉炎。 本院在执行人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宝娣、张汉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宝娣、张汉炎应支付借款17856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宝娣、张汉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2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执行员 郭博林 执行员 喻政胜 执行员 蒋明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