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75号 被执行人龚金荣,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陈晨,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吴青与被执行人左永生、龚金荣、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郧县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左永生、龚金荣、陈晨至今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青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左永生、龚金荣、陈晨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言厚 审判员 贺兴涛 审判员 段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