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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淮法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彭某。 被执行人曹某。 本院执行彭某诉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淮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彭某

执行曹某

本院执行彭某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晓兴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