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951-2号 原告汉川市金必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熊文华。 委托代理人彭大祥,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味公司”),住所地应城市郎君团结路特7号。 法定代表人周雄鹰。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装公司与被告柒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装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包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装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包装公司负担175元。 审 判 长 祝继业 审 判 员 李国毅 人民陪审员 陈仕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戴 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