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908号 法定代表人郭学涛,经理。 被告刘金生,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渭南市开发区恭安小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福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