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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先与吴建(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莲民一初字第1692号 原告:徐志先。 被告:吴建(健)友,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先与被告吴建(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莲民一初字第1692号

原告:徐志先。

被告:吴建(健)友,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先与被告吴建(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志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徐志先负担。

审判员  迟庆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