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1865号 原告渭南市安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辛市工业园区西邻工业大道西延线。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少锋,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任军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何志成,男,50岁,住渭南市四马路中段,居民。 原告渭南市安胜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胜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第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1月30日原告安胜公司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何志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胜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志成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安胜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志成的起诉。 审 判 长 申晓娜 审 判 员 韦 平 代理审判员 武 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