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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安胜电气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1865号 原告渭南市安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辛市工业园区西邻工业大道西延线。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少锋,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
    

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1865号

原告渭南市安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辛市工业园区西邻工业大道西延线。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少锋,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任军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彦雷,系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何志成,男,50岁,住渭南市四马路中段,居民。

原告渭南市安胜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胜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第四公司)揽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1月30日原告安胜公司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何志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胜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志成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安胜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志成的起诉。

审 判 长  申晓娜

审 判 员  韦 平

代理审判员  武 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