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与闫文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141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孔晓娟,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闫文德。 被执行杨小伟,男,29岁,汉族,住淮阳县黄集乡闫楼村85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141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孔晓娟,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闫文德

被执行杨小伟,男,29岁,汉族,住淮阳县黄集乡闫楼村85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诉被告闫文德、杨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到执行期限,且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员  曹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