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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与路用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商执字第667号 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 负责人高传利,主任。 被执行人路用贵,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路用曾,男,1972年4月6日出生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商执字第667号

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

负责人高传利,主任。

被执行人路用贵,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路用曾,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路来学,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路用贵、路用曾、路来学(2011)商商初字第39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已过付申请人9650元。剩余借款本金203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1)商商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马洪涛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