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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精工门窗器具厂与西安启望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1725号 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精工门窗器具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业主张军让,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北牛寺,居民。 委托代理人宋玉才、王娜,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1725号

原告西安浐灞生态区精工门窗器具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业主张军让,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北牛寺,居民。

委托代理人宋玉才、王娜,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渭白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周卫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岐山,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精工门窗器具厂与被告西安启望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精工门窗器具厂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精工门窗器具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精工门窗器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9元,减半收取2539元,由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精工门窗器具厂承担。

审 判 长  薛沙荣

审 判 员  韦 平

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