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39号 委托代理人靳增民,男,延川县永坪镇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生伟,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川县华州锦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向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川县华州锦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川县华州锦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延川县华州锦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徐春勤 代理审判员 马 婧 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