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2570号 原告苗兴中,男,居民。 被告孟学刚,男。 原告苗兴中与被告孟学刚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兴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兴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苗兴中承担。 审判长 靳西养 审判员 周 斌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