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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兴中与孟学刚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2570号 原告苗兴中,男,居民。 被告孟学刚,男。 原告苗兴中与被告孟学刚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兴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2570号

原告苗兴中,男,居民。

被告孟学刚,男。

原告苗兴中与被告孟学刚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兴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兴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苗兴中承担。

审判长  靳西养

审判员  周 斌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