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04号 原告田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 审判长 靳西养 审判员 周 斌 审判员 郭 宁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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