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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军与金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08号 原告王全军,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中心街四路,居民。 被告渭南市金盾护卫有限公司(下称金盾公司)。住所地渭南高新区东兴街南侧(丰庆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08号

原告王全军,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中心街四路,居民。

被告渭南市金盾护卫有限公司(下称金盾公司)。住所地渭南高新区东兴街南侧(丰庆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文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建军,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四马路房产交易所,金盾公司人事部部长。

原告王全军诉被告金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全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盾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生未到庭,指派其委托代理人杨建平、杜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全军承担5元。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马 荣

人民陪审员  李 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索坛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