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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富平县仲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14号 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渭区东风街与民主路什字。 法定代表人耿文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栋房,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平县仲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14号

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渭区东风街与民主路什字。

法定代表人耿文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栋房,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平县仲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平县富民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任建勋,总经理。

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富平县仲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由审判员薛沙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文恒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指派其委托代理人李栋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富平县仲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建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3月27日,原告与富平仲柏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户外广告设计发布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建设的和仙坊项目在高速路边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牌,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合计120000元,并约定广告费分三期支付,最后一期广告费用在合同履行到190天时支付。合同到期后,富平仲柏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100000元广告费,因该公司并没有合法注册,被告同意承担富平仲柏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还欠原告广告费65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65000元及违约金12000元;2、本案诉讼费1425元由被告承担。

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企业基本情况及被告主体资格;2、《户外广告设计发布合同》一份及照片二张,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及合同的内容;3、和解协议一份,证明富平仲柏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注册登记,被告愿意承担富平仲柏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100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的事实。

被告富平县仲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乙方与富平仲柏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户外广告设计发布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广告位置:西禹高速阎良与高陵间、富平高速路出口;广告发布期限: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广告费及支付:第一次付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付款20%即24000元、第二次付款画面安装后3天内付30%即36000元、第三次付款合同到190天内付50%即60000元;违约责任:如果甲方逾期支付广告费,则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合同总额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调整。如果乙方逾期发布广告,按广告预付款总额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每逾期一日发布期限顺延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布了广告,富平仲柏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仅支付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20000元,剩余100000元广告费未付。另查,富平仲柏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被告富平县仲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设立的,没有依法注册登记。又查,2015年4月7日,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富平县仲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1、乙方确认甲方签订《户外广告设计发布合同》,是乙方开发建设的和仙坊民俗村项目建设广告;2、乙方确认上述合同现下欠广告费用人民币十万元整(100000元整);3、富平仲柏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依法注册登记,乙方愿意承担上述第二款十万元广告费的清偿义务;4、乙方于2015年4月10日上午支付甲方三万元,下余七万元于2015年5月30前清偿完毕;5、依据所签订的《户外广告设计发布合同》,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经双方计算后至今天共计为六万元整,但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双方约定乙方仅支付壹万元整违约金,该违约金于2015年5月30日前清结;6、乙方如未履行本协议上述款第三、第四、第五条之约定,自愿承担第五条约定的六万元整违约金,并于2015年4月7日承担每天三百六十元整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上述违约金数额乙方放弃调整权利。协议签订后,被告富平县仲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仅向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5000元,剩余65000元广告费未付。审理中,本院依法向被告富平县仲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被告富平县仲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以上事实有《户外广告设计发布合同》、照片、《和解协议》可证。以上证据已经原告当庭举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与被告富平县仲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设立的富平仲柏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户外广告设计发布合同》的约定发布了广告,富平仲柏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仅支付20000元广告费,剩余100000元广告费未付。后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富平县仲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富平县仲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承担富平仲柏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剩余100000元及违约金。和解协议达成后,被告富平县仲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5000元广告费,剩余65000元广告费理应支付,故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富平县仲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65000元广告费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违约金12000元,因原、被告在和解协议中有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亦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富平县仲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65000元及违约金1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被告富平县仲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沙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