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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平与李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泗开民初字第0833号 原告宋晓平。 委托代理人陈升华,泗阳县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长永。 原告宋晓平诉被告李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泗开民初字第0833号

原告宋晓平。

委托代理人陈升华,泗阳县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长永。

原告宋晓平诉被告李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晓平的委托代理人陈升华及被告李长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晓平诉称:2014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9日起按照月息0.8%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长永辩称:借款属实,但是没有约定利息,我已经于2014年12月16日归还给原告的前夫姜田亮,还款的时候多给1000元给姜田亮家小孩买点东西的,姜田亮向我出具了收条,我还款时原告与姜田亮尚未离婚,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12月16日,被告归还案外人姜田亮51000元,姜田亮向被告出具收条,该收条注明收到被告归还2014年9月29日向原告的借款50000元。

另查明,原告宋晓平与案外人姜田亮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2月16日协议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案外人姜田亮出具的收条、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在原告与案外人姜田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案外人姜田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在借款时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前未向被告明确不得向姜田亮履行还款义务,作为夫妻这种特殊的关系,结合本案借款数额,社会上夫妻债权债务处理通常情况,被告要求原告承受其向姜田亮还款的法律后果,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晓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宋晓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1076元。

审判员  庄倩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