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滨塘执字第2209-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云园12-2-301号。 法定代表人丁荣凤,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星。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星物业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小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