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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孝峰与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808号 申请执行人张孝峰,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姚文颂,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商河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808号

申请执行人张孝峰,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商河县。

执行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姚文颂,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商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张孝峰与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720元,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孝峰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马洪涛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