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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秀荣与俞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281号 原告宋秀荣,城镇居民。 被告俞美英,城镇居民。 被告委托代理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秀荣与被告俞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281号

原告宋秀荣,城镇居民。

被告俞美英,城镇居民。

被告委托代理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秀荣与被告俞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秀荣、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秀荣诉称,被告俞美英的丈夫段贵分别于2009年7月3日、2009年8月26日两次向我借款120000元,约定月息2分。2013年9月30日,我向段贵催要借款,段贵给我出具保证书一份,约定于2013年年底偿还借款本金12万及利息,到期后,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未给付。因段贵已死亡,其生前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俞美英作为段贵的妻子,依法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诉请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俞美英辩称,同意在继承段贵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俞美英与段贵系夫妻关系。段贵分别于2009年7月3日、2009年8月26日向原告宋秀荣借款30000元、90000元,两次共计120000元,约定月息均为2分,段贵分别给原告出具了两份欠条。2013年9月30日,段贵给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我向宋秀荣老师借的款总计壹拾贰万元,保证在本年底前结清利息,如本人回款情况好的话,连同本息一次性还清,利息也按贰分支付”。后段贵未按承诺的时间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段贵于2015年7月17日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保证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宋秀荣与段贵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宋秀荣向段贵提供的借款发生于段贵与被告俞美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段贵去世,妻子俞美英应予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俞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宋秀荣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按月息2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被告俞美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利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