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民初字第1352号 原告:王玉梅。 被告:刘玉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梅与被告刘玉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