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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红光与刘学森、周瑞娥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民初字第4731号 原告:单红光。 委托代理人:杨甸禄、夏淑光。 被告:刘学森。 被告:周瑞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红光与被告刘学森、周瑞娥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民初字第4731号

原告:单红光

委托代理人:杨甸禄、夏淑光。

被告:刘学森。

被告:周瑞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红光与被告刘学森、周瑞娥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红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