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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民初字第3704号 原告:侯某某。 被告: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民初字第3704号

原告:侯某某

被告: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照坡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