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民初字第3704号 原告:侯某某。 被告: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照坡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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