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滨塘执字第2975号 申请执行人李美虹。 被执行人付胜平。 关于李美虹与付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美虹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64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景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