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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恩琐与安武军、贺少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2067号 原告赵恩琐,男。 被告安武军,男。 被告贺少红,男。 原告赵恩琐与被告安武军、贺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恩琐提出撤诉申请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2067号

原告赵恩琐,男。

被告安武军,男。

被告贺少红,男。

原告赵恩琐与被告安武军、贺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恩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恩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恩琐承担。

审 判 长  靳西养

审 判 员  周 斌

代理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夏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