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2067号 原告赵恩琐,男。 被告安武军,男。 被告贺少红,男。 原告赵恩琐与被告安武军、贺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恩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恩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恩琐承担。 审 判 长 靳西养 审 判 员 周 斌 代理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夏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