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张海瑞与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滨塘执字第3287-1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瑞。 被执行人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二十六路16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梅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海瑞与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滨塘执字第3287-1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瑞

被执行人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二十六路16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梅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海瑞与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劳人仲裁字(2015)第1023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焕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