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667号 原告贺润阁,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立祥,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牛孝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栋房,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荣,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润阁与被告陕西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润阁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润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润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贺润阁承担。 代理审判员 武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