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滨塘执字第3463号 被执行人杨××。 本院在执行田××与杨××离婚纠纷(2008)塘民初字第4069号民事调解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塘民初字第4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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