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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澜波与梁学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乐中执字第946号 申请执行人:周澜波,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梁学武,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申请执行人周澜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乐中执字第946号

申请执行人:周澜波,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执行人:梁学武,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申请执行人周澜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5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学武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澜波借款本金4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学武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荫建

审判员  邓 均

审判员  余红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