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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瑞宾与被执行人秦士全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宛龙执字第446号 申请执行人宋瑞宾,男。 被执行人秦士全,男。 申请执行人宋瑞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秦士全借贷纠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裁 定 书

(2014)宛龙字第446号

申请执行人宋瑞宾,男。

执行人秦士全,男。

申请执行人宋瑞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秦士全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参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星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刘红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