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乐中执字第589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钟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筱兰,四川嘉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东,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新世纪培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代表人:王东,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4)乐市嘉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在执行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东、乐山市市中区新世纪培训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拟通过协议方式实现抵押担保的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4)乐市嘉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 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