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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乐中执字第589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钟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筱兰,四川嘉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东,男,19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乐中执字第589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钟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筱兰,四川嘉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东,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新世纪培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代表人:王东,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4)乐市嘉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在执行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东、乐山市市中区新世纪培训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拟通过协议方式实现抵押担保的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4)乐市嘉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 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