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张玉华与费爱丽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510-3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华。 被执行人费爱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510-3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华。

执行人费爱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