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2722号 原告陈某,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东四村南陈组,农民。 被告杨某,女,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