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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恒德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南充民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2219号 原告四川恒德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松柏。 被告南充民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全孝。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恒德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民惠建筑劳务有限公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2219号

原告四川恒德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松柏。

被告南充民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全孝。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恒德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民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恒德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6.5元,由原告四川恒德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伟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