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滨塘执字第2274-1号 申请执行人李娜。 被执行人天津裕恒昌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942号25-13。 法定代表人孔德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孔德军, 被执行人孔令忠。 本院在执行李娜与天津裕恒昌源商贸有限公司、孔德军、孔令忠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焕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