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石大执字第9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平,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 被执行人王佳平,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 本院在执行张海平申请执行王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王佳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王佳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张海平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35338元,执行费43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彭 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