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5086号 被告杜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严钲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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