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2549号 原告雍其贵。 被告龚光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雍其贵诉被告龚光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雍其贵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雍其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征收220元由原告雍其贵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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