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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钢与周连新、何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4598号 原告兰钢。 被告周连新。 被告何金花。 原告兰钢诉被告周连新、何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兰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
    

南充市顺庆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4598号

原告兰钢。

被告周连新。

被告何金花

原告兰钢诉被告周连新、何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兰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严钲棚

人民陪审员  吕 静

人民陪审员  赵 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