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4598号 原告兰钢。 被告周连新。 被告何金花。 原告兰钢诉被告周连新、何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兰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严钲棚 人民陪审员 吕 静 人民陪审员 赵 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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