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2005号 原告闵太娃(曾用名闵长太),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龙背镇陈南村三组,农民。 被告陈拉虎,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龙背镇陈北村三组。 本院审理原告闵太娃与被告陈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闵太娃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闵太娃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闵太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闵太娃承担。 审 判 员 靳西养 审 判 员 周 斌 代理审判员 郭 宁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夏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