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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辉与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凌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2858号 原告陈学辉。 委托代理人李洪(特别授权),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国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维,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2858号

原告陈学辉。

委托代理人李洪(特别授权),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国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维,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小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春,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学辉诉被告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凌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了缓交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送达判决前,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原告陈学辉依法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但原告陈学辉并未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 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