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1182号 原告文俊。 被告钟显波。 原告文俊诉被告钟显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发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显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俊诉称:被告钟显波于2013年10月26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定于2013年12月1日前归还。后被告仅陆续偿还了原告7.5万元,余款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 原告文俊所举证据为: 1、原告文俊、被告钟显波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2013年10月26日被告钟显波给原告文俊出具的《借条》1张,证明被告钟显波于2013年10月26日在原告处借款9万元,定于2013年12月1日前偿还。 被告钟显波未答辩和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原告将两辆广告车以18万元价格出售给被告钟显波,被告钟显波陆续支付购车款9万元,余款9万元于2013年10月26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文俊人民币玖萬元整(90000元)。限于2013年12月1日前归还。钟显波。”后被告钟显波陆续偿还了原告文俊7.5万元,余款1.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钟显波至今未还。原告遂起诉至本院,提出了如前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钟显波虽向原告文俊出具的9万元《借条》,但实为欠原告文俊货款9万元,双方实际系买卖合同关系,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钟显波欠原告文俊9万元货款的事实,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文俊自认被告钟显波已经偿还其7.5万元,对剩余的1.5万元被告被告钟显波应当偿还。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显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文俊欠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钟显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