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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奎元分社与刘连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850号 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魁元分社,住所地商河县。 代表人赵德利,主任。 被执行人刘连胜,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韩其利,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850号

申请执行人商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魁元分社,住所地商河县。

代表人赵德利,主任。

被执行人刘连胜,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韩其利,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韩其福,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刘世全,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奎元分社与被执行人刘连胜、韩其利、韩其福、刘世全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连胜、韩其利、韩其福、刘世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82元,未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洪涛

审 判 员  王兴宝

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毕延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