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宛龙执字第121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宇,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朝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阳港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参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星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刘红根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