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774号 被告李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浅草绿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娜起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浅草绿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浅草绿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