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宛龙执字第470-1号 被执行人陈国喜,男。 被执行人高伟,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富堂与被执行人陈国喜、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除法院对查封的汽车进行司法拍卖外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执行中也查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参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终字第00014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耿华 审判员 惠子强 审判员 姚林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