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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与刘振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982号 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 代表人牛登国,主任。 被执行人刘振海,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王道利,男,1975年12月12日出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982号

申请执行人商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

代表人牛登国,主任。

被执行人刘振海,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王道利,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王永升,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刘文亮,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王泉业,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刘振东,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刘振良,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振海、王道利、王永升、刘文亮、王泉业、刘振东、刘振良金融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振海、王道利、王永升、刘文亮、王泉业、刘振东、刘振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54元,律师代理费9318元,保全费220,未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洪涛

审 判 员  王兴宝

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毕延凤

责任编辑:国平